何为潜在结果?又如何基于潜在结果定义因果?假设我们关心某个变量A(例如,在某个时间点是否服用阿莫西林,A=1是服用,A=0是没有服用)对Y(服用后三小时的是否还感冒,Y=1表示感冒,Y=0表示没有感冒)的因果关系。那么我们观察到的某个个体就存在两个“潜在”的状态:一个是如果他服药,他三小时后是否感冒,不妨记作Y(1);另一个如果他没有服药,他三小时后是否感冒,不妨记作Y(0)。这里Y(1)和Y(0)就是潜在结果。(注意,在实际中,Y(1)和Y(0)这二者中只有一个可以被观察到。另外,严格地说,此处实际上做了“个体处理性稳定性”即SUTVA的假设)那么对这个人,就可能有以下四种情况: | 何为潜在结果?又如何基于潜在结果定义因果?假设我们关心某个变量A(例如,在某个时间点是否服用阿莫西林,A=1是服用,A=0是没有服用)对Y(服用后三小时的是否还感冒,Y=1表示感冒,Y=0表示没有感冒)的因果关系。那么我们观察到的某个个体就存在两个“潜在”的状态:一个是如果他服药,他三小时后是否感冒,不妨记作Y(1);另一个如果他没有服药,他三小时后是否感冒,不妨记作Y(0)。这里Y(1)和Y(0)就是潜在结果。(注意,在实际中,Y(1)和Y(0)这二者中只有一个可以被观察到。另外,严格地说,此处实际上做了“个体处理性稳定性”即SUTVA的假设)那么对这个人,就可能有以下四种情况: |